推薦資格注意事項
依據「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教學優良獎勵作業要點」,凡為本校專任(含合聘)教師或專案教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,均得提出推薦。
一、基本資格
(一)身份別:
- 專任(含合聘)教師: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且前兩學年度至少6門課,且達18學分或18小時以上。
- 專案教師:本校任教滿二年且前兩學年度每一學年教授4門課以上。
(二)符合所屬學院或共教會自訂之標準。
(三)榮獲教育部師鐸獎、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者,得免參與評選,頒予當學年度教學獎。
二、教師檢附資料
(一)系統:依所屬學院或共教會規定,檢附教師自薦函Cover Letter、教學獎推薦表並提出前兩學年度之教學相關資料。
(二)紙本:依所屬學院或共教會規定,檢附教師自薦函Cover Letter、教學獎推薦表、前兩學年度開課總表、教學評量結果。
P 個人資料:基本資料、教學理念與目標、課程評量原則/方式、值得獲獎理由與亮點。
D 教師授課:開課總表、授課大綱、10分鐘以內課程教學或教學實務影片。
C 教學表現:教學評量結果、學生成果報告、考試內容。
A 教學創新:教學改進與創新、教材、教學媒體或教法研發、數位資源或教學平台運用、其他重大教學事蹟及貢獻。
(二)紙本:依所屬學院或共教會規定,檢附教師自薦函Cover Letter、教學獎推薦表、前兩學年度開課總表、教學評量結果。
三、年資
配合規定,年資採計至進行遴選作業當學年度8月1日。